(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朱金萍。 被告上海徐汇区民办凯琴数码幼儿园。 校长李薇,职务园长(原任)。 委托代理人梁剑芳。 原告朱金萍与被告上海徐汇区民办凯琴数码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4年4月30日,原告朱金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金萍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静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