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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初字第68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6
摘要: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郊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李某,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郊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李某,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旭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武 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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