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3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6
摘要:(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389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江某某。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江某某到庭
(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389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江某某。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
  被告江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于1993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4年5月6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 佩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艳菲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