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9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6
摘要:(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995号 原告杨卫兵。 被告尹莲姬。 被告杨祥忠。 被告杨帆启航。 法定代理人尹莲姬(即本案第一被告,系被告杨帆启航的母亲)。 被告杨春白雪。 被告王青青。 法定代理人王佩佩。 原告杨卫兵为与被告尹莲姬、杨祥忠、杨帆启航、杨春白雪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995号
  原告杨卫兵。
  被告尹莲姬。
  被告杨祥忠。
  被告杨帆启航。
  法定代理人尹莲姬(即本案第一被告,系被告杨帆启航的母亲)。
  被告杨春白雪。
  被告王青青。
  法定代理人王佩佩。
  原告杨卫兵为与被告尹莲姬、杨祥忠、杨帆启航、杨春白雪、王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卫兵,被告杨祥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莲姬、杨帆启航、杨春白雪、王青青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卫兵诉称,五被告均系其朋友杨彤的法定继承人。2012年7月间,杨彤以缺乏经营资金为由,先后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注:本案中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每次借款杨彤均出具《借条》,原告交付杨彤的是现金。2013年7月13日,杨彤因车祸意外身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五被告在继承杨彤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150,000元。
  原告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杨彤分别于2012年7月1日、7月9日、7月10日、7月16日、7月23日出具的《借条》共5份。
  被告尹莲姬、杨帆启航、杨春白雪、王青青未作答辩。
  被告杨祥忠辩称,其不知道原告杨卫兵与杨彤是什么关系。其对原告所称之借款及提供之借条的真实性是有怀疑的。考虑到杨彤死后,实际上未留下什么遗产,故其认可原告所称之借款,同意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称其与杨彤是朋友,五被告则是杨彤的法定继承人。2013年7月13日,杨彤因车祸意外身亡。原告持落款日期分别2012年7月1日、7月9日、7月10日、7月有16日、7月23日的5份《借条》,主张杨彤在该时间向其借款,共计借款150,000元,5份《借条》则是杨彤在向其借款时所留。原告当时交付杨彤的都是现金,故已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杨彤向其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仅有《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其证明力是不充分的。但考虑到被告杨祥忠已经认可原告所称之借款,而其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已自愿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故本院亦认可原告所称之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莲姬、杨祥忠、杨帆启航、杨春白雪、王青青在继承杨彤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卫兵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尹莲姬、杨祥忠、杨帆启航、杨春白雪、王青青共同负担;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杨卫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惠康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雯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