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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6
摘要:(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45号 申请人赵保发,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赵保发要求宣告杜九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保发诉称,母亲杜九保于2004年12月11日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杜九保
(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45号
    申请人赵保发,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赵保发要求宣告杜九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保发诉称,母亲杜九保于2004年12月11日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杜九保死亡。
  经审理查明,杜九保,女,191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赵保发系被申请人杜九保之子,杜九保丈夫赵厚玉于1958年5月3日报死亡。2004年12月13日12时许,赵保发妻子朱桂珍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报案,称杜九保于同年12月11日12时30分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归。之后至今,杜九保没有任何消息。2013年4月27日,申请人赵保发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杜九保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和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双阳路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杜九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杜九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杜九保下落不明九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和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双阳路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杜九保下落。故申请人赵保发申请宣告杜九保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杜九保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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