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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6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6
摘要:(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653号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九亭物业管理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 法定代表人刘正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祝敏,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正兴,男,1984年7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653号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九亭物业管理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

法定代表人刘正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祝敏,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正兴,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九亭物业管理处诉被告郭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2年1月起至2012年8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87.2元;二、被告支付滞纳金2,473元。诉讼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陈贤聪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九亭物业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正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10月19日,原、被告与上海伯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骏公司)签订了《上海源花城物业管理公约》,公约约定:伯骏公司委托原告对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1200弄上海源花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自2005年4月28日至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业主公约》后终止,物业管理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5元收取。原告实际管理至2012年8月30日止。

被告郭正兴系该小的业主,于2009年7月21日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3.81平方米。被告未向原告交纳上述房屋自2012年1月起至2012年8月止的物业服务费。

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正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九亭物业管理处自2012年1月起至2012年8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28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郭正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陈贤聪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莉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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