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41号 申请人王连娣,女,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王连娣要求宣告方熊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连娣诉称,丈夫方熊鸣于2002年7月13日从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方熊鸣死亡。 经审理查明,方熊鸣,男,194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王连娣和被申请人方熊鸣系夫妻。2002年7月13日20时,女儿方芳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报案,称方熊鸣失踪。之后至今,方熊鸣没有任何消息。2013年4月17日,申请人王连娣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方熊鸣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迷途失踪人员查寻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和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办事处建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方熊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方熊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方熊鸣下落不明十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迷途失踪人员查寻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和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办事处建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方熊鸣下落。故申请人王连娣申请宣告方熊鸣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方熊鸣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