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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8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6
摘要:(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赵婵孜。 委托代理人陶亚芳。 原告褚欢军。 委托代理人赵婵孜。 原告褚奕玮。 法定代理人赵婵孜。 法定代理人褚欢军。 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小华。 委托代理人杨琪丽。 原告赵婵孜、褚欢军、褚奕玮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赵婵孜。
  委托代理人陶亚芳。
  原告褚欢军。
  委托代理人赵婵孜。
  原告褚奕玮。
  法定代理人赵婵孜。
  法定代理人褚欢军。
  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小华。
  委托代理人杨琪丽。
  原告赵婵孜、褚欢军、褚奕玮与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婵孜并作为原告褚欢军的委托代理人、原告褚奕玮的法定代理人,原告赵婵孜的委托代理人陶亚芳,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琪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婵孜、褚欢军、褚奕玮诉称:按原、被告分别于2008年1月7日及2008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确定房屋出租面积等事项的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税后房屋租金4,992元。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税后租金14,976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税后租金14,976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每月本金为4,992元,均自当月的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拖欠租金的数额和滞纳金的数额、计算方式均无异议。但现在没有能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松江区普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地址为松江区普照路XXX弄XXX号XXX室)出租给被告作酒店经营用房;租赁期限为自2008年3月31日始至2020年3月30日止;原告收取租金所应缴纳的税费应由原告自理。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30天(含)以下,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不足90天的,每逾期一日,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原告滞纳金。该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宜均作了约定。
  2008年6月12日,原、被告又签订《关于确定房屋出租面积等事项的约定》一份。该约定载明,租赁房屋实测面积为52.06平方米;每月租金为5,255元,全年租金为63,060元;自2008年5月23日起计算租金;原告委托被告代扣代缴收取租金所应缴纳的税费,被告于每月15日前将扣除税金后的租金付至原告收取租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现因被告未按约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税后租金14,976元,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确定房屋出租面积等事项的约定》、《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关于确定房屋出租面积等事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租金,被告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合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婵孜、褚欢军、褚奕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税后租金14,976元;
二、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婵孜、褚欢军、褚奕玮滞纳金(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每月本金为4,992元,均自当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亓继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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