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145号 原告上海孜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励。 委托代理人闵国林。 委托代理人徐文娟。 被告邱洪连。 原告上海孜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洪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邱洪连支付拖欠的自2006年起至2013年止的物业服务费4,850.40元及滞纳金1,277.9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滞纳金的诉请,变更物业服务费的诉请为:被告邱洪连支付拖欠的自2008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3,664.57元。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张尹潇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孜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国林、徐文娟以及被告邱洪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邱洪连拖欠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物业服务费3,664.57元的事实属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洪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孜诚置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3,66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邱洪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