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28号 申请人包赐逸。 申请人包赐逸要求宣告秦惠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包赐逸诉称,秦惠芳是申请人包赐逸的母亲。1987年秦惠芳离开上海去外地,1991年曾写信给家人称到外地去赚钱,此后杳无音信。申请人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潍坊新村派出所报案,但之后秦惠芳依然毫无音讯,故现申请宣告秦惠芳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秦惠芳,女,1957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弄XXX号XXX室,与申请人包赐逸系母子关系。1987年,秦惠芳离开上海。1991年后,秦惠芳与包赐逸、包九龙(秦惠芳丈夫,包赐逸父亲)等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申请人包赐逸曾于2012年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潍坊新村派出所报案,但秦惠芳至今未回家,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4日发出寻找秦惠芳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秦惠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秦惠芳离家多年,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其下落不明已达到法定期限,应宣告秦惠芳失踪。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宜指定申请人包赐逸为秦惠芳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秦惠芳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包赐逸为失踪人秦惠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尹志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佳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