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00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006号 原告陈某。 被告韩甲。 委托代理人迟庆明,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阿赛,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韩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韩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迟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0日生育一子韩乙。结婚至今,双方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韩甲离婚。 被告韩甲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偶尔会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几句,但没有主要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0日生育一子韩乙。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有过争执,但夫妻关系尚好。2013年12月15日,原告为照顾其弟弟的孩子住回娘家至今,被告认为原告对自己的孩子疏于照料,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3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亦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加强沟通、遇事相互商量、相互包容,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韩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林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琼瑛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琼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