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128号 原告赵甲。 被告杜某。 原告赵甲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甲、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甲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1993年11月12日在武汉市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4日生下女儿赵乙,2011年5月起开始分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无法忍受多年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杜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认为双方一直没有分居。双方结婚二十年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基本没有吵架、打架等情况出现。原告认为自己学历高,自己的观点都是正确的,很多事情上被告一直依着原告,感情方面一直较好。被告在工作之余还需料理全部家务。原告在外挣钱辛苦,被告也很理解,但是被告不清楚原告为何要离婚。原告读硕士、博士时均由被告在武汉照顾家庭及孩子。2004年,原、被告举家迁至上海,租房居住至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名赵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沟通不顺畅,缺乏信任,致夫妻关系受到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二十年,双方相伴,已从青年走入中年。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家庭经济情况已有明显改善。在双方近二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已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情谊。近年来,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系双方沟通不顺畅和缺乏信任所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双方近二十年的夫妻情份及一路走来的艰辛,体谅到被告即将进入更年期,身体及心理均难以承受婚姻破裂的打击,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被告也应加强与原告之间的沟通交流,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力争消除隔阂,尽快修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积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尚无必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甲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倩晗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