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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6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4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661号 原告徐斌。 被告田国立。 原告徐斌诉被告田国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国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661号
  原告徐斌。
  被告田国立。
  原告徐斌诉被告田国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国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斌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2室房屋)业主,被告田国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1室房屋)业主。在公用走廊与楼梯口有两户共用铁门一扇,系原两户业主遗留使用至今。2012年7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换共用铁门挂锁,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申请共用铁门钥匙,但被告不予理睬,并进行语言威胁。因铁门无法打开,原告无法进入302室房屋,合法房屋使用权无法得到保障,对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拆除301、302室房屋共用走廊的铁门,排除妨碍;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田国立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302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告系301室房屋产权人。301室房屋与302室房屋的原业主曾在相邻的公用走廊上安装铁门,共同使用至今。进入301、302室房屋需先通过该铁门。2012年7月,被告将该铁门的挂锁更换,并拒绝提供原告相应钥匙,致使原告无法居住使用302室房屋。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产权人信息、照片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公共走廊上安装铁门属违规行为,301室房屋及302室房屋业主为了两户共同利益安装该铁门,多年来一直共同使用,并不妨碍对彼此房屋的居住使用。现被告作为301室房屋业主违背了使用该铁门的惯例,通过更换门锁一人掌控铁门的通行,该不当权利的扩张实际排除了原告自由通行铁门的权利。由于该铁门为原告进入其所有的302室房屋必经之路,故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无法居住使用302室房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铁门、排除妨碍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国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国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四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外公用走廊处的铁门,排除妨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田国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鼎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励希彦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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