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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4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3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496号 原告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德排,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496号
  原告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德排,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德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网络相识,次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故意隐瞒学历、工作等相关情况,恶意骗取其信任而达到结婚目的。婚后不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时有过激行为,自2014年1月初起,双方分居。之后,被告以言行表示同意与其离婚,只是希望籍此索要更多的钱财。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共同生活之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聂某某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询问笔录、录音资料等证据材料。
  被告许某某未到庭应诉,但以书面形式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好,现原告为其与原告父母间不愉快的事情才闹离婚,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来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等原因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1月初分居。2014年2月17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等原因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主要还是缺乏足够的沟通所致,但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珍惜曾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彼此多一份包容与理解,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本院对此予以批评,并希望被告能出于夫妻和好的真心,以积极的行动为挽救与原告的婚姻而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聂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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