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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33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15
摘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3315号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7日。 委托代理人张鸿鸣,重庆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侗族,生于1971年1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3315号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7日。
委托代理人张鸿鸣,重庆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侗族,生于1971年1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黄 睿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斌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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