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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33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15
摘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3314号 原告何某,女,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兵,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4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3314号



原告何某,女,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兵,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4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 判 员 黄 睿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斌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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