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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2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12
摘要:(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28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上海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200号-1。 法定代表人张宗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明,公司员工。 被告张耀德,男,X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28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上海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200号-1。
    法定代表人张宗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明,公司员工。
  被告张耀德,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萍(系被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XXXXX。
    原告上海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自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72元并支付违约金2572元。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明及被告张耀德委托代理人周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张耀德系原告所管理的XXXXXX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据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即2009年1月至12月,按0.40元/平方米收取;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按0.45元/平方米收取。被告张耀德房屋建筑面积为97.57平方米,其自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2572元,但被告一直未予缴纳。审理中被告辩称,未缴纳物业费是事实,原因是被告的房屋因楼房沉降,造成被告家墙壁出现裂痕、发霉、地板腐烂现象,楼上业主卫生间漏水致被告家小房间屋顶霉变,被告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但原告没有履行维修义务,至今未能修复、解决,故被告拒付物业费并要求原告给予相应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辩称的事实不能成为其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服务和管理,被告理应支付物业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反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等事宜,物业公司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被告提出要求原告给予赔偿的请求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耀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7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员 梁滨凤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崔丽静
  
  
   

审 判 员 梁滨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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