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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2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6
摘要:(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27号 申请人朱甲。 被申请人朱乙。 申请人朱甲要求宣告朱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因幼年患病造成智力及肢体多重残疾,现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
(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27号
  申请人朱甲。
  被申请人朱乙。
  申请人朱甲要求宣告朱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因幼年患病造成智力及肢体多重残疾,现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朱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经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智力、肢体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均为贰级。2014年4月3日,被申请人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朱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任 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致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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