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秀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瑛 上诉人全秀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已提供被上诉人于2000年4月21日自购上海市徐汇区***路***号*楼***室房屋并已居住满12个月以上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调查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陆瑛户籍地在江苏省**市**镇**新村**栋***室居住,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