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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晓锋。 上诉人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通公司)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393号民事判决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晓锋。
上诉人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通公司)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邮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勤毅、邱国栋,被上诉人虞晓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邮通公司是网络游戏营运商。虞晓峰在邮通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EVEOnline”注册了“flybatman”、“flybatmam”、“yxfbatman”三个游戏账号。其中“flybatman”对应角色分别为“fdsa321”、“你的爱人101号”和“skybatman”,“flybatmam”对应角色分别为“下一目标全体过门”、“88260490”和“0市场观察员0”,“yxfbatman”对应角色分别为“运输大队长s”、“skybatmam”和“skybatnan”。
原审再查明,2013年6月7日,虞晓峰游戏角色“skybatman”、“下一目标全体过门”、“skybatmam”遭邮通公司永久封停。2013年10月,虞晓峰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邮通公司解除对虞晓峰注册账号“flybatman”对应角色“skybatman”、“flybatmam”对应角色“下一目标全体过门”、“yxfbatman”对应角色“skybatmam”的查封。
原审认为,虞晓峰是邮通公司营运网络游戏的注册玩家,虞晓峰与邮通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成立,双方理应恪守各自的权利义务。现虞晓峰主张邮通公司无端将其游戏账号“flybatman”、“flybatmam”、“yxfbatman”对应的角色“skybatman”、“下一目标全体过门”、“skybatmam”永久封停,邮通公司辩称因虞晓峰存在利用“EVE”网络游戏从事出售游戏内物品或货币获取现实货币收入的违规行为而将虞晓峰游戏账号永久封停,但其提供的证据一是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便是真实的也仅能证明虞晓峰角色将游戏内道具无偿赠与给其他玩家等情形,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判断虞晓峰获取现实货币收入,因此对于邮通公司的抗辩,难以采信,虞晓峰要求邮通公司解封其游戏账号对应角色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做出判决: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虞晓峰所有的在游戏“EVEOnline”注册账号“flybatman”、“flybatmam”、“yxfbatman”对应角色“skybatman”、“下一目标全体过门”、“skybatmam”的封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邮通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邮通公司认为,根据其所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虞晓锋多次将大量游戏道具PLEX通过合同方式无偿给予其他玩家,包括已知的在现实中出售游戏装备及游戏币获利的玩家,且合同名称与交易内容明显不符。虽然单个的此类游戏操作行为为游戏系统所允许,但综合被上诉人全部的游戏行为分析,足以认定虞晓锋存在违规获取人民币的行为。邮通公司封停被上诉人注册的游戏账号依据充足。原审法院未能认定虞晓锋参与了出售游戏币获利应属认定事实有误。现邮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虞晓锋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虞晓锋辩称,上诉人主张虞晓锋在现实中出售游戏装备及游戏币获利,然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仅是根据虞晓锋的游戏行为进行的主观推测。然而双方协议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对玩家在游戏中与其他角色进行装备及游戏币交流予以禁止,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游戏规则,邮通公司封停虞晓锋的账号没有依据,不同意上诉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的名字表述为“虞晓峰”有误,应表述为“虞晓锋”。原审法院认定其他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邮通公司主张虞晓锋参与了现实中出售游戏币获利的违规行为,邮通公司应就相关账号切实存在出售游戏币获取人民币的行为作为举证重点。然而邮通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中,并没有能够直接证明涉案账号存在该行为的相关证据。且即使邮通公司主张的虞晓锋在游戏中无偿赠与其他角色装备及游戏币属实也并不违反邮通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的网络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定。故在上诉人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游戏玩家确实出售了游戏币换取人民币的情况下,而仅以自身经验推定玩家存在该情形,即而封停相关账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上诉人邮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应予支持的事实依据与理由。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单 珏
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
代理审判员 王秋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葭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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