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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九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亚君 原审被告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肖九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九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亚君
原审被告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肖九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肖九文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肖九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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