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九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亚君 原审被告上海众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肖九文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肖九文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肖九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