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文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搭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上诉人游文炳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江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好搭档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好搭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S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游文炳提交的上诉状形成在台湾,但游文炳未能对该上诉状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此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提起上诉的有效要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游文炳提出的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英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杨 苏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