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鐏匀天一眼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 上诉人宁波鐏匀天一眼镜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宁波鐏匀天一眼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鐏匀天一眼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