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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佩美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香。 委托代理人冯平安(系陈国香丈夫)。 上诉人上海佩美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633号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佩美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香。
委托代理人冯平安(系陈国香丈夫)。
上诉人上海佩美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上海佩美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佩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459元,由上诉人上海佩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佩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
代理审判员 王冰如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强 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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