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琦,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福生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辉容,上海新福生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卜兴发,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福生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沈阳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军欢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 徐 妍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晟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