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望荣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原审被告全灵涛 原审被告徐嫦媛 原审被告周岐华 原审被告童灼玉 原审被告刘翔 原审被告杜建发 原审被告徐颖 原审被告上海闽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望荣实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管辖不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贷款人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