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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项馨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原审被告林新花 原审被告陈石金 原审被告张丽萍 原审被告杜建发 原审被告徐颖 原审被告上海闽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 原
(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项馨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原审被告林新花
原审被告陈石金
原审被告张丽萍
原审被告杜建发
原审被告徐颖
原审被告上海闽特钢铁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大济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项馨实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管辖不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贷款人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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