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2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季银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林。 上诉人季银桂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后,上诉人季银桂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同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银桂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季银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