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宝余。 法定代理人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梅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裔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裔祎。 法定代理人黄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慧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毅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之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之迪。 上诉人郭宝余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郭宝余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缓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4月22日到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宝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宝余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美君 审 判 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