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唐徐敏。 委托代理人洪雨颉,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国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徐敏诉被告何国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徐敏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徐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朱筱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