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391号 原告上海浦东华沙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祥。 委托代理人平骏。 委托代理人徐荣。 被告乔鸣。 原告上海浦东华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人民币4,777.1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5,000元。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华沙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荣、平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之一,房屋建筑面积92.58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15元,其拖欠原告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属实。现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的诉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华沙物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4,777.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乔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