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天章。 委托代理人张白云、周建葵,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红新。 委托代理人金世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长凌。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 负责人林斌。 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天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天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白云、周建葵,被上诉人钱红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世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天章和被上诉人钱红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吴天章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天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天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吴天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姚 敏 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龚 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