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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3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琼。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甲。 法定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树云。 委托代理人吕荣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荣伟。 原审被告吕乙。 法定乙。 上诉人陈琼、吕甲、上诉人吕树云、吕荣伟因共有纠纷一案,均不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琼。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甲。
  法定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树云。
  委托代理人吕荣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荣伟。
  原审被告吕乙。
  法定乙。
  上诉人陈琼、吕甲、上诉人吕树云、吕荣伟因共有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陈琼、吕甲于2014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吕树云、吕荣伟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琼、吕甲、吕树云、吕荣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陈琼、吕甲负担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吕树云、吕荣伟负担人民币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珍
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奕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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