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益申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仕名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益申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仕名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上海益申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益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益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0元,由上诉人上海益申涂料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为人民币7,425元(已预缴)。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克强 代理审判员 孙 歆 代理审判员 王 敬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