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十富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晓俊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虽注册在q,但该地是不存在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或者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淘宝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