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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原审被告上海蒙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变性淀粉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郑文娟 原审被告郑马平 上诉人张东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原审被告上海蒙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变性淀粉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郑文娟
原审被告郑马平
上诉人张东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9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最高额保证合同》系格式合同,其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当视为未订立,且本案多个被告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周宁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产生争议向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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