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协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原审被告上海荣辉物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林伟华 原审被告许燕芳 原审被告林裕文 原审被告贺家英 原审被告陈凯斌 原审被告郑祖英 原审被告陈孙强 原审被告林川琴 原审被告上海绪荣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协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8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借款合同是格式合同,约定应属无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