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训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菊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人身保险只是保险合同标的,而不是保险标的物,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保险人刘骏生前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