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其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其斌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倘若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无效,则对本案而言由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便民、节约司法资源和查清案件事实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