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催字第92号 申请人上海东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15幢A区A78室。 法定代表人顾国华,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东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1050313011880874,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科淳空调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未记载,持票人为上海东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的中国建设银行支票,于2013年12月5日遗失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东倩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