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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1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瑞。 委托代理人顾峻。 委托代理人叶德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 委托代理人田建朝。 委托代理人李虎,湖北奇睿律师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瑞。
  委托代理人顾峻。
  委托代理人叶德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
  委托代理人田建朝。
  委托代理人李虎,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以已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第一酒市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颖
代理审判员 范 一
代理审判员 王晓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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