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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31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俊。
  委托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胜。
  原审被告顾祖培。
  委托代理人俞耀辉。
  上诉人倪俊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俊的委托代理人万汉超,原审被告顾祖培的委托代理人俞耀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小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俊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倪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倪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1.10元,本院准予减交46.10元后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倪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姚 敏
代理审判员 朱红卫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 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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