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YINYuqun。 委托代理人俞中炎,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立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菊芳。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全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YINYuqun(尹宇群)因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志煜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伟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