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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31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YINYuqun。 委托代理人俞中炎,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立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菊芳。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全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YINYuqu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YINYuqun。
  委托代理人俞中炎,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立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菊芳。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全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YINYuqun(尹宇群)因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志煜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伟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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