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合众万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合众万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已将广告合同中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同时对原合同中争议管辖条款进行了变更为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涉案《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后双方虽又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产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协议书》涉及了案外人电果网(北京)农产品有限公司,现在被上诉人并未起诉电果网(北京)农产品有限公司情况下,原审法院仍依上述《广告发布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并以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其辖区内,从而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