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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三终字第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31
摘要:(2014)大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延丹,男,××族,××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刚,男,××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辛敏江,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山,男,××
(2014)大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延丹,男,××族,××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刚,男,××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辛敏江,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山,男,××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日庆,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延丹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3)庄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孙延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延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孙延丹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波
审 判 员  高明伟
代理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美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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