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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30
摘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 原审被告杨正先。 原审被告甘惠龙。 原审被告上海正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碧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俊胜因民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
原审被告杨正先。
原审被告甘惠龙。
原审被告上海正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碧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俊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杨俊胜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俊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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