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 原审被告杨正先。 原审被告甘惠龙。 原审被告上海正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碧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俊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杨俊胜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俊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