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亚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上海誉畅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唐亚琴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唐亚琴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使上诉人无处主张权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据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