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941号 原告叶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某某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某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储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