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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6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全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甲。 法定代理人杨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妙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培珠。 以上五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全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甲。
  法定代理人杨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妙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培珠。
  以上五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明康。
  委托代理人李雪梅。
  上诉人钱全军、杨乙、杨甲、杨妙清、钱培珠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分别是杨乙的父亲、母亲、丈夫、儿子,五人均居住于本市桃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2007年8月11日,杨乙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案外人胡某某代为办理系争房屋的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办理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手续等。2007年8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就上述委托书出具(2007)沪奉证字第1428号公证书。2007年10月10日,钱全军、杨乙、杨甲(卖售人)与案外人余某某(买受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余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向钱全军、杨乙、杨甲购买系争房屋。
  2009年4月8日,曹明康(买受人)与余某某(卖售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曹明康以110万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购买系争房屋。2009年6月23日,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曹明康。
  2013年10月,曹明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五人立即迁出系争房屋。
  原审审理中,法院向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释明,若对曹明康的产权人身份有异议,可提起诉讼,但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称由于考虑到诉讼风险,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系争房屋产权证,曹明康通过合法买卖方式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作为产权人,其有权要求排除影响其所有权行使的行为。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辩称案外人陆海兵承诺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能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对此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未提供证明予以证明,但即便真实,也系陆海兵对其的承诺,而非曹明康。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另辩称对曹明康取得房屋产权的方式有异议,经法院两次释明,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可对此提起诉讼,但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继续占用系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的上述辩称意见,法院难以采纳。对曹明康要求杨乙、杨妙清、钱培珠、钱全军、杨甲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钱全军、杨乙、杨甲、杨妙清、钱培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桃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钱全军、杨乙、杨甲、杨妙清、钱培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陆海兵从杨乙手中骗取资料,并伙同他人完成了一系列委托出售房屋的手续,售房款也分文未给杨乙。曹明康从2009年购买房屋后至今才来主张权利,且买房时未实体查看房屋,其不是善意购房者。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判,驳回曹明康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曹明康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钱全军、杨乙、杨甲、杨妙清、钱培珠的上诉请求并无新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对此,原审法院已作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依照物权公示原则,曹明康为系争房屋合法权利人,有权就系争房屋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法律对其权利应予保护。钱全军、杨乙、杨甲、杨妙清、钱培珠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钱全军、杨乙、杨甲、杨妙清、钱培珠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凤来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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