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6
摘要:(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梁XX,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XX,女,193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一
(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梁XX,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XX,女,193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一村XX室。
诉讼代理人梁XX(系被申请人郑根娣之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室。
申请人梁XX要求宣告郑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申请人郑XX的诉讼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郑XX,女,193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一村XX室。申请人梁XX系被申请人郑XX的儿子。被申请人于1988年患脑溢血,后被诊断为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4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郑XX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被申请人郑XX目前患血管性痴呆,受疾病影响,目前表现为认知功能受损,无法表达自身想法,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处境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孙 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洋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